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自然资源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自然资源系统作家、文学工作者和文学组织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自然资源部党组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国土文学事业,加强国土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中国自然资源作家协会是中国作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作家协会的工作指导。

第二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系统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发展和繁荣自然资源文学事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塑造“正气、和谐、活力、创新”的团体精神。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组织作家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六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深度和艺术水平。鼓励创作具有自然资源行业特征的文学作品,多出优秀作品。

第七条 加强自然资源文学理论建设,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八条 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及翻译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文学人才的成长,发展壮大文学队伍。表彰和奖励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

第九条 办好本会主办的文学刊物和网站,提高质量,保持特色,巩固和加强文学阵地建设。

第十条 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努力增强文学事业自我发展的能力,筹集文学基金,用以发展文学事业。

第十一条 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二条 加强同各兄弟行业作协和地方省级作协以及各地自然资源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为会员从事文学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在自然资源系统生活、学习和工作,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团体会员推荐,或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厅(局)、海洋局、测绘地理信息局、武警黄金部队、全省性地质、煤田、有色、冶金、核工业或大型矿山企业集团作家协会,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外系统省级作家协会会员调入我系统者,通过一定程序办理转会后,即为个人会员;本会会员调到外系统后,如本人申请,本会负责将其会籍转入外系统或外省作协。

第十六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等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本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主席团;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个人会员以通讯形式直接选举产生。在条件成熟时,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根据本会实际情况,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本会全国委员会(简称全委会)。全委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决议。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委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 全委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主席团会议推举。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根据需要召集。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个专门委员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自然资源部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自然资源文学事业服务。

 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简称自然资源作协,会址在北京。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于本会全委会。